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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工学院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
日期: 2023-10-12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根据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对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追责
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。
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;从事传播邪教和宣传迷信等活动;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、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。
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取酬活动。

(五)强迫、欺骗学生参与或从事与其学业无关或偏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;侮辱、歧视、威胁、打击报复学生;遇突发事件、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、逃避责任。

(六)对学生实施猥亵、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和通过微信、短信等方式向学生发送暧昧短信及视听信息,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
(七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(八)在招生、考试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干部选任、评优评奖、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
(九)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,巧立名目,私自向学生收取或指使学生为其支付与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;参加由学生、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学生相关资源谋取私利;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(十)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,擅自使用学校商标、专利、仪器设备、场地等资产资源或以河南工学院教师身份谋取不当利益;假冒身份从事违规的社会活动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(十一)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,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二、通报曝光形式

对违反上述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,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,采取会议通报、文件通报、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。具体形式如下:

(一)情节较轻受到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处理的,由当事人所在学院(部门)采取会议通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;

(二)情节较重受到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,当事人所在学院(部门)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;

(三)情节较重受到撤职处分的,学校以文件形式全校通报并在学校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公开曝光,当事人所在学院(部门)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通报;

(四)情节较重受到解聘、开除处分或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的,除按第(三)项通报外,上报省教育厅,由省教育厅决定通报形式和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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